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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鸿蒙”商标申请被驳回

凤凰网科技讯 5月12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今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裁判结果为驳回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显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申请的38307327号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是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申请注册,专用期限至2022年4月6日。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化学研究;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质量检测;油井测试;科研项目研究;技术研究。

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是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申请注册,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6日。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咨询;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

法院认为,华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与其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华为相关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华为主张引证商标一至二目前处于商标撤销程序中,请求法院暂缓审理本案,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暂缓审理本案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正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华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案号(2020)京73行初1018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不服判决,此案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此前,华为已经申请注册“华为鸿蒙”商标,申请日期是2018年8月24日,注册公告日期是2019年5月14日,专用权限期是从2019年5月14日到202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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